药店销售工作计划

时间:2024-09-23 09:21:24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

时间过得太快,让人猝不及防,相信大家对即将到来的工作生活满心期待吧!是时候抽出时间写写计划了。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计划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药店销售工作计划,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1

为了吸引顾客,公司应实行以下政策

一. 办理会员积分兑奖制度。每个顾客在本店消费一定金额,办理一张会员卡积分,每半年或者一年进行一次积分兑奖(兑奖积分分数定额及兑奖礼品由公司领导商量决定)

二. 奖励回馈: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给予小礼品的赠送。 广告宣传。公司实行积分兑奖活动以海报形式贴在顾客进门口显眼处,海报注明参加积分兑奖活动的形式及礼品内容。店内收银员在顾客进行付款时,顺便跟顾客交流参加积分兑奖活动的优惠政策。

三. 药品摆放。药品应分区域,分类摆放,这个店长应推荐好的方法,药品最好以搭配形式摆放。(比如感冒药与咳嗽,消炎之类的药品摆放在一起。)

四. 店长业绩。作为店长,每个月都应该给自己定一定的销售任务,带动店内所有员工的销售积极性,若每个月完成了销售任务及超过任务,公司领导应该给予店长一定的奖励。

五. 店长职责。店长应该定期的组织店内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医药知识的掌握:因进入药店的大部分顾客对医药知识不了解,故对于我们的销售

人员产生一定的信赖,会咨询各种疾病用哪种药更有利于自己的身体康复,药店销售人员应该需要提供专业知识的讲解,科学的购物指导。

2.销售技巧:每个销售人员要有一个好的销售技巧,会观察顾客的心理,提供他们需

要的产品,具有亲和力的讲解药品的疗效。

3.良好的自身素质:团结店员搞好销售,互相学习,锻炼与人沟通的能力,以及学习能力和上进心。

七. 销售人员职责及业绩。店长结合店内销售人员情况为其分配销售区域并规定销售任务,完成以及超额销售任务给予一定的奖励,遇见临近销售人员休假或者倒班,店内其他人员应积极配合帮忙负责此区域的销售。

八. 销售方法:销售药品时候同类药品先以利润高疗效好的推荐,其次再推荐其他,结合顾客症状可以套餐销售,比如购买咳嗽药时候推荐顾客加点消炎药或者其他药疗效更好。(销售人员自己制定更好的销售方法)

九.每个店长拟定店内管理制度,不应该出现店内员工集聚在一起聊天喝茶,说笑的,空余时间多熟悉一下药品。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2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9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全区所有医药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采购、验收、展示、储存和销售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情况、中成药标识标准化情况、处方审核制度执行情况、店内药师情况等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专柜。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其产品。本药店零售企业的非官方销售人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促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2条处理。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货。检查购买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挂靠”或“过票”个人(或无证单位)购买药品等非法渠道。从非法渠道进货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0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索取、核对和保管供应商的有关证明、资料和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出具供应商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发现供应商的相关证明、资料、销售凭证未按规定进行核对和留存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和备案。未经验收,不得在柜台上展示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买方(卖方)、数量、价格和购买日期(卖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分批接受和记录采购药品。柜台陈列和仓库存放的药品无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5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依法认证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每年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医药商品销售人员、保管员等16种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定工种的专业技能证书。违反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同时,分行将对现有医药零售企业的医药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进行清理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额一致。违法的,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核签字;注册处方药是否与销售数量相符,注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的功效,不得以药品的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非药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有一名药师值班。不当班销售处方药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处

9.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中止或者向消费者发布广告,不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违反规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不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工作安排和进展

7月23日至10月31日进行专项检查。它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 ……此处隐藏5625个字……竞争分析等综合因素,更不可能指望销售人员在单个盒子里更换一个利润率大的产品。其实也是如此。来公司之前,我提出以0tc和农村市场为目标市场,以会议营销为主,组建和管理网络。按照业务员的意识,公司只能让市场自然发展,失去主动权。

三、公司的支持分析:

到目前为止,公司的市场支持工作基本为零,在所有新产品的市场开发期间,没有一家企业不进行适当的市场投入。由于目前医药市场相对透明,市场开发成本逐渐增加,销售代表在考虑风险的同时考虑资本投资的收益和产出比。如果同样的投入和产出比例相差太大,代表的忠诚度太低。成功的企业无疑会在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投入。

四、管理分析:

新业务员和大部分业务员对公司的管理都有很大的怀疑。几乎所有人都觉得企业没有实力,没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管理流程,甚至觉得缺乏信任和安全感。

企业发展的三要素之一是人力资本的充分发挥、组织行为的绝对统一、企业文化对员工的吸引力和绝对凝聚力。

管理的绝对公平正义,信息反馈的处理速度,能力的健全机制。目前,公司基本上依靠主观假设来处理管理问题。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9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XX年7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